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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我收到一封邮件,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发出的信函,内容是和客户沟通最近的疫情,以及不可抗力声明(Force Majeure Declaration)。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截至2020年1月31日,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目前大多数航空公司已经停止了部分或全部往返中国的航班,而且后续情况随时都在变化,航空公司可能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发布新的取消航班的公告。
由于上述情况是不可预见的,超出了货运代理公司的控制范围,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向客户发函通知,可能无法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如果是由疫情引起的后果,货代可以免除服务合同的责任。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我可能运不了您的货了,如果给您造成了损失,千万不要找我背锅。。。
不可抗力大家都听过,比如地震海啸等的自然灾害,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其中具体内容有哪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何正确应对?我希望通过此文和大家进行探讨。
首先,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下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国法项下的不可抗力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我们得知不可抗力的“三不能”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这三项特征。我们还可以参考2003年的“非典”,由于两次疫情很相似,因此可以借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
在疫情背景下,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和学校延迟开学的通知。除了涉及保障基础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均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
在浙江杭州、宁波、台州、温州等地还实施了最严禁令,本地人员除生活必需外,一律不得外出,外来人员不得进入。
浙江的甬台温地区是中国制造业的重镇,也是外贸出口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即使企业在2月10日可以复工,但都可能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甬台温地区工厂劳动力主要是外地务工者)、原材料匮乏、物流运力紧张等实际困难。届时当地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是人进不去,货出不来。
今年春节假期比往年更早,许多企业在1月中旬已经开始放假,对于突如其来的疫情毫无准备。
海外客户的订单,有些是在放假前就已经下给国内企业的,有些是在假期内,根据长期供货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提前期持续下单的。在目前形势下,国内工厂都面临着复工后无法按照订单到货日期履行合同的风险。
在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就需要考虑向客户说明具体情况,声明不可抗力,免除由于无法提供服务或是商品,而给客户带来损失的责任。
文章开头的邮件,就是货代公司向客户发出预先警示,这也非常符合外资公司对于业务的严谨工作态度。
在西方世界里有一句俗话,“If you don’t plan for the worst, then you will get the worst.”直译成中文就是”如果你没有为最坏的事情做好计划,那么你将得到最坏的结果“。把最坏的情况先计划好了,接下来就能心里有数,遇事不慌。
尽早通知客户潜在履行合同风险,就可以让对方提前做好准备。中国是世界制造业中心,全球供应链都非常依赖中国制造提供的产品,因此世界各地的采购方都对中国目前的疫情高度关注。
国内企业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自己目前的困境和可能面临订单交付延期、部分交付、甚至是无法交付的情况,这样至少能获得客户的理解。
企业及时通知客户由于疫情无法交付订单,可以避免后者的损失扩大,客户或许还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供应商购买商品,从而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是有责任感的企业应该采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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