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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认定后第一个申报年度提供前2项材料申请基础奖励;在带动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完成验收后提报全部材料申请带动提升奖励,带动提升奖励可在认定后一次性申请资金。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十八、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和软件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年度的年销售额的5%核定补助金额。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评审并获得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3.认定产品需已实现销售。
申报材料:1.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首台(套)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年度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十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6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2.在指南发布前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申报材料:1.青岛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情况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认证文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56。
二十、两化融合项目奖补资金
奖励(补助)标准: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完成投资100万元以上,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并投入使用。
申报材料: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及明细表;5.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6.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二十一、互联网工业“555”项目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奖励50万元。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内注册的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2.申报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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