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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
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托管人: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托管人更换后,由管理人在更换托管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三)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应在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管理人接收集合计划管理业务前或新任或临时托管人接收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托管业务前,原任管理人或原任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管理人或原任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业绩报酬或集合计划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管理人、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
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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