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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登记业务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的权利
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
3、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的义务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集合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计划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集合计划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利用管理人的研究优势,主要投资于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优秀企业,并通过严谨的行业需求和公司前景分析,寻找价格相对于价值有所低估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比例为 5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辅之以管理人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辅助模型,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将从分析集合计划投资者行为特点和需求入手,确定流动性需求,并将其作为资产配置和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约束条件,同时配合大额退出的制度安排,使投资组合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的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本集合计划将从行业配置策略和公司精选两方面进行具体股票筛选,并基于此形成两级股票池。
1)行业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程度,以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挑选出以下行业:
增长前景持续向好的行业或处于周期景气复苏上升期的行业;
随 GDP 增长、居民收入提高以及城市化过程出现重大机遇的行业;
宏观经济调整周期内仍有稳定增长的行业;
受益于人民币升值周期和经济结构性调整的行业。
2)公司股票精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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