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方案 > 生产安全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2)

文章出处:转载来源:转载 人气:0 发表时间:2020-02-09 21:01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港股,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集合计划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

酬,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管理人、托管人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集合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

五、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集合计划合同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或本合同:指《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本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X

蓝鲸客服中心

点击按钮可通过QQ进行沟通,请确认启动QQ

  • 业务咨询
    业务相关,请咨询售前客服,为避免丢失消息,请尽量添加好友
  • 售后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蓝鲸 紧急电话:0769-26622936
    售后问题处理,请QQ在线售后技术,或者提交服务请求,我们会尽全力解决您的问题
  • 投诉/合作
    邮箱:蓝鲸顾问
    我们会全力以赴满足您的服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