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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8、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闰年 2 月 29 日不计提 A 类和 C 类份额的管理费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托管人协商解决。
(2)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①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投资人申请赎回或本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②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人赎回日或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对投资人单笔集合计划份额,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对 C 类份额而言为该份额申购日;对 A 类份额而言,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参与的并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至今为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申购的为参与/申购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退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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