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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25)

文章出处:转载来源:转载 人气:0 发表时间:2020-02-09 21:01

当投资人申请赎回或本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累进方式计算,从投资人赎回集合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1)A 类份额的业绩报酬计算:

R=(H—I)/I’×365/D×100%

H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I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I’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D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间隔天数

K 为申请赎回或投资人于本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持有的 A 类份额;

E 为业绩报酬;

当 R≤0%时,E=0

当 R>0%时,对超过 0%的收益部分提取 20%的业绩报酬,即 E=K×I’×

(R-0%)×20%×(D÷365)

2)C 类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R=(A —C)/C’×365 /D×100%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C 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C 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C’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 C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D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间隔天数

K 为申请赎回或投资人于本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持有的 C 类份额;

E 为业绩报酬;

当 R≤6%时,E=0

当 R>6%时,对超过 6%的收益部分提取 20%的业绩报酬,即 E=K× C’×

(R-6%)×20%×(D÷365)

b、分红提取

当发生分红时,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对 A 类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C 类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

注:

1)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2)业绩报酬涉及的间隔天数计算管理人以确认日计算。

3)因取值精度原因,实际业绩报酬计提结果以登记机构计提结果为准。

③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业绩报酬支付管理人。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份额的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闰年 2 月 29 日不计提 A 类和 C 类份额的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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