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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41)

文章出处:转载来源:转载 人气:0 发表时间:2020-02-09 21:01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集合计划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集合计划合同的方式

《集合计划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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