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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利用管理人的研究优势,主要投资于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优秀企业,并通过严谨的行业需求和公司前景分析,寻找价格相对于价值有所低估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
七、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本集合计划根据投资者参与/申购集合计划的时间分为不同的类别。持有国泰君安君得鑫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至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不设置锁定期的份额,称为 A 类份额,A 类份额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在本合同生效后接受申购/赎回申请、锁定期起始日为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份额,称为 C 类份额。A 类份额、C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类份额类别的销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无特别所指,在本部分中,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均指 C 类份额的申购,
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均指 A 类份额、C 类份额的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 C 类份额,仅在锁定期到期日后(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持有的每一份计划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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