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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如有)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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