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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有),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如有)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如有)和投资者;
(二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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