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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二)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三)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二十七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订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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