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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未聘请托管人的,应订明委托财产保管方式。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如聘请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订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财产移交的流程及其他事项。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列明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的流程和通知方式。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列明投资者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FOF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第九节 投资顾问(如有)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况;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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