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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说明FOF产品(如是)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第三十四条 订明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具体订明有关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如有)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托管人(如有)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八)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三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第三十八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托管人(如有)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使用侧袋估值等特殊估值方法的,应进行明确约定,并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如有)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一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订明可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其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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