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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及其他服务业务费率。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五)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计算方法、计提比例和提取频率;
(六)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 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四)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订明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订明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有);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七)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八)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六条 订明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第四十七条 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如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如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
(三)其他风险。
第四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十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
(一)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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