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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详细订明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二)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如有)。
第五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如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四)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如有);
(五)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五)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二)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三)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托管人(如有)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订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五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二条 说明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节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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