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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山东省相关文件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_2801.6-2018
对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Ⅰ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Ⅱ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选择控制因子,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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